衡阳市二中财产管理制度
衡阳市二中 财产管理制度(草稿)
第一章 总论
第一条 学校的各种设备设施、物资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,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、生活的物资条件,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,提高资产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率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,结合学校特点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严格管理强化责任,成立财产管理领导小组、工作小组、责任小组(指总务处及各处室、年级及各班级、教研组及教材图书、仪器电教),真正做到帐帐相符,帐物相符,物尽所用,物资的采购、入库、使用、赔偿等规范有序,责任到人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职能部门的校产管理,全校师生都应遵照执行。
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校领导与总务处组织财产管理员及有关部门实施。
第二章学校财产
第五条 固定资产 :固定资产指具有一定价值,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品,它包括:
1.学校的所有土地、建筑物、活动场地、设备和环境设施、交通工具等;
2.各处室、各办公室配备的各种电器、电脑、电教设施、文件柜、桌、椅、沙发等物品;
3.教学楼内学生用课桌凳、电器、电脑、电教设施;
4.图书馆、阅览室的设备及各类图书;
5.实验室内各类仪器、电教设备、教具等物品;
6.音乐器材、美术器材、体育非易损器材;
7.学生宿舍内床铺及各类电器、桌凳等其它固定资产。
第六条 非固定资产 它包括:
1.各类易损办公用品;
2.学生实验用药品、器皿等;
3.学校正常维修购置的易耗材料、配件及其它物品;
4.体育等学科教学用各类易损器材。
第三章财产管理
第七条 管理职责 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,层层负责、统一管理的原则,避免重购轻管、只用不管的倾向。
1.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,对全部财产负责,总务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,对全校财产负责管理。
2.各处室主任、班主任、教研组长、财产责任小组要对本部门本班级本组的财产负责日常管理,保证办公、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。处室主任、班主任、教研组长、相关管理人员为本部门本班级本组财产日常管理直接责任人。
第八条 物资的采购 物资的购买实行请购审批制度。学校各部门因教学、办公、住校、活动等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,应由各处室主任向分管校长提出,然后处室主任填写《物品购置申请单》,经后勤副校长签字后,4000元内由总务处直接购买,4000元以上上报党委通过,4000元~10000元内由总务处、使用部门货比三家一起购买,10000~20000元报教育局备案学校购买,20000元以上学校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。各部门必须在期末拟定下期物资采购计划,以便做出预算,确保需要。
第九条 物资的入库 买回的物资必须
1.到保管室经相关人员对数量、质量、规格、单价进行验收,
2.采购员填写入库单(一式三份,分别留存总务处、报销凭证、保管员),
3.保管员签字、分类入库、进帐登记。物品经过验收入库进帐后才能领用。
第十条 物资的建帐 学校财产由总务处统一分类编号,并由总务处财产管理员建立财产管理一级台帐,附单件明细卡片;计算机房、音美室、体育室、物理实验室、生化实验室、图书室、阅览室、食堂等部门,由部门管理员建立相应的二级台帐并负责保管。其他财产实物由总务处财产管理员建立二级台帐,由使用人(部门)负责保管。总务处的台帐,每学期应与财务部门的学校财产总台帐、各财产管理员的二级台帐核对一次。每学年学校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,做到帐帐相符,帐实相符。
第十一条 物资的使用
1.领用:各部门需要物品必须填写物品领用单并签名,保管员凭领用单发放物品;贵重物品应有总务主任签字才能领用。
2.借用:学校一切财产,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、出租,如确实需要借用、调出的,必须经总务处审核,报经后勤副校长批准。批准借用的财产,必须办理借用手续,注意爱护,精心保管,按期归还,借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如损坏和不能按期归还,照价赔偿。调出人员要自觉归还自己领用和借用的公物,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拿走,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。
3.财产的核审制度 学校的财产实行核审管理制度,以学期为一阶段,总务处根据学校规定及配备设施目录,学期初负责财产配发、登记工作,学期末负责财产核实验收工作。处室主任、年级组长、教研组长、班主任、相关管理人员学期初对总务处配备的设备、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,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,保证一切财产的安全。总务处和维修人员对各处室、部门、班级财产实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,集中维修在寒、暑假进行,保证办公、教学的正常使用。
第十二条 财产的报损、报修 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按说明书操作,有损耗损坏应及时报损报修。各部门填好报修单,总务处派人维修。属人为损坏的,先赔偿再维修。
第十三条 财产的报废 学校财产报废,应由管理人员、总务处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做出鉴定,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,经有关人员上报,总务主任签署意见,分管后勤副校长批准后,方可报废,并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。大型、精密、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,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,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。低值易耗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。如有损耗损坏,及时到相关处室、年级、教研组报告,然后到总务处登记。报废固定资产残值,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,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,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,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。
第十四条 财产的交接 校内保管员、各实验室管理人员,各类财产材料使用人,因工作变动,应及时办理交、接手续,要求帐物相符后,方能接收。移交中实行按帐点物,逐件核准。凡有外借的,概由移交人追回,接收人不接收空帐。移交中发生帐物不符时,移交人应写出书面报告,学校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,方办理移交手续。
第十五条 财产的赔偿
1.学校实施公物损失赔偿制度。
2.教室课桌课凳开学时按班级实有人数配备,定人、定位;谁用谁管,期末按班级点清数量交总务处验收,学期内教导处应把班级和增减人数通知总务处,由总务处增添或收回桌凳,学生和班级之间不得私自乱拿或自行调动桌凳;发现学生不爱护公物,将桌凳乱刻、乱画、乱拿或人为损坏丢失者,除批评教育外,视其损坏程度,实行经济赔偿。
3.教室门窗玻璃要保护好,由当天值日生负责管理,责任到人,做到:上学开门窗,放学、放假关门窗;无意损坏酌情赔偿,属责任事故或有意损坏者加倍罚款。
4.电教室、语音室、实验室、多媒体教室、演播厅、体育馆等要妥善保管,人为损坏要加倍赔偿,如果丢失要照价赔偿。
5.住校生对寝室配给的床柜、电器等住宿设备要严加爱护,做到定人、定位,无意损坏的酌情赔偿,有意损坏除严加处理外加倍赔偿。
6.全校师生应爱护学校花草树木,不准在花草上拉绳晒衣,有意损坏使花草树木致残者按原价的两倍赔偿。
7.对上述非正常损坏的公物,谁损坏谁赔偿,找不到直接损坏者,由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是集体均摊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。
(相关赔偿按具体细则处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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